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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废水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?

2019-09-05

保护水生态,防治水污染,水环境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。2018年1月1日,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正式施行,对于企业的废水治理、废水处理设施管理都有了更高的要求。接下来,依斯倍环保的小编分享下近几年执法过程中常见的“废水”违法行为。
 
一、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
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,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、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、废水超越处理环节、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、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。
 
法律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九条:禁止利用渗井、渗坑、裂缝、溶洞、私设暗管,篡改、伪造监测数据,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条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
 
二、废水超标排放
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、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,导致废水超标排放。
 
法律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,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,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条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废水超标排放,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
 
三、雨水口排放污染物
现在企业的环保意识都比较高,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极少,但是由于管理问题、地面沉降压迫管道、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问题,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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